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04年第406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2号)
(四)《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七条、第三十三条
(五)《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第四条
许可对象: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业务申请人
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许可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6)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7)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8)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9)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10)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需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始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的之日起倒计。
许可程序:窗口工作人员受理—驾培处综合科工作人员初审—实地查验—处办公会议决定—驾培处综合科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颁证与告知
许可费用:本审批项目暂不收费
许可期限:2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