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根据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为实施交通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律规范。
第三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第四条 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规定的内容是否超出其职责、权限范围;
第五条 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发现的问题,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责令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部门职责、权限范围的,责令限期修改。
第六条 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备案的,可由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其补报。对拒不执行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决定的,可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