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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违反“五不准”规定的处理办法

2007-10-3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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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行政执法执收队伍建设,规范交通执法执收人员行为,提高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整体水平,创建文明行业,遵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以及省交通厅[2002]6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执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执收人员的‘五不准’”。对违反者,按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执收人员,指的是具有交通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执法执收人员。

第三条  执法时嚼槟榔,发现一次,扣奖金50元。工作时间喝酒、酒后执法的,一经发现,扣发当月或半年奖金;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按不称职确定考核等次。

第四条  接受服务对象的请吃、请钓、请玩及红包礼金,一经发现,扣发当月或半年奖金;有索拿卡要行为的,年度考核按不称职确定考核等次。

第五条  挪用、私分交通规费及罚没款的,一经发现,按人事部人调发[1992]18号文件第三条之规定,予以辞退。

第六条  参与赌博活动的,一经发现,扣发当月或半年奖金;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按不称职确定考核等次。

第七条  利用职权为亲友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发现,扣发全年奖金,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按不称职确定考核等次。

第八条  对违反“五不准”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单位对违反“五不准”规定,知情不报或不查处的,按市委、市政府长发[2001]17号文件《长沙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对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同时,按不称职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行政执法执收队伍建设,规范交通执法执收人员行为,提高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整体水平,创建文明行业,遵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以及省交通厅[2002]6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执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执收人员的‘五不准’”。对违反者,按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执收人员,指的是具有交通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执法执收人员。

第三条  执法时嚼槟榔,发现一次,扣奖金50元。工作时间喝酒、酒后执法的,一经发现,扣发当月或半年奖金;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按不称职确定考核等次。

第四条  接受服务对象的请吃、请钓、请玩及红包礼金,一经发现,扣发当月或半年奖金;有索拿卡要行为的,年度考核按不称职确定考核等次。

第五条  挪用、私分交通规费及罚没款的,一经发现,按人事部人调发[1992]18号文件第三条之规定,予以辞退。

第六条  参与赌博活动的,一经发现,扣发当月或半年奖金;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按不称职确定考核等次。

第七条  利用职权为亲友经营活动提供便利造成不良后果的,一经发现,扣发全年奖金,情节严重的,年度考核按不称职确定考核等次。

第八条  对违反“五不准”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单位对违反“五不准”规定,知情不报或不查处的,按市委、市政府长发[2001]17号文件《长沙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对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同时,按不称职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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