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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沙 市 交 通 局
关于转发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长交安监〔2007〕70号
各县(市)、区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湘交质监字[2007]7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为切实抓好本市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交通局负责本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各县(市)、区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按项目管理权限,各公路、水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内的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
二、各公路、水运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交通局应建立事故统计制度,明确领导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或事故隐患的举报、控告和投诉。
三、各公路水运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交通局应尽快确定事故统计的分管局领导、处(科、股)室领导和事故统计填报人员,并于4月30日前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调查表》的要求报送市交通局,同时抄送市交通质监站。
市交通局联系人:周克刚、刘长云,电话:4313187
市质监站联系人:谭毅、李宇环,电话:4312337
四、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在2小时内向交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按相关要求向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重伤或者1人以上死亡(含一人)的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按照《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的格式及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如实上报市交通局,同时抄送市交通质监站,并及时续报事故进展及调查处理情况。
五、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延迟报送的单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OO七年四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