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提高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和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树立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根据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省、市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对违反者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工作由长沙市交通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部署、实施。
第四条 监督检查工作采取明查与暗访、经常性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一次违反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对当事人予以黄牌警告,并扣发当事人奖金50元,同时对当事人所属单位下发《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在长沙市交通系统内部予以通报。
第六条 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中,发现同一执法人员第二次违反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对当事人予以黄牌警告,并扣发责任人一个季度奖金,并再次下发《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在交通系统内部予以通报。
第七条 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中,发现同一执法人员第三次违反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扣发当事人全年目标责任奖,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该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并下发《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扣发当年50%的行政执法工作保证金,并在交通系统内部予以通报。
第八条 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中,发现同一行政执法单位所属执法人员累计三次违反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对该单位给予黄牌警告,扣发当年50%的行政执法工作保证金。对该单位下发《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整改通知书》,并在交通系统内部予以通报。
第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单位违反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被给予二次以上黄牌警告的,扣发当年全部行政执法工作保证金,取消当年交通系统工作评先资格。且向责任单位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情形特别严重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直接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并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黄牌警告由长沙市交通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报领导小组组长签发。
第十二条 对违反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行为,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