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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首查先行责令改正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2007-10-2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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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长沙市首查先行责令改正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依照《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三条  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时,首先应向被执法人或单位出示执法证,亮明身份,说明理由。

    第四条  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中,首查发现被执法人或单位以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且未对社会造成影响,依法可不予处罚的,先行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再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条  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中发现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外地车辆或没有办理入籍手续的新车,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数额有上、下限的原则上取下限。

第六条  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被执法人或单位检举、控告、投诉、新闻媒体曝光等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办法》和《中共长沙市纪委长沙市监察局关于对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

1、在首次执法检查中,发现其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不首先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责令限期整改,而执行罚款的;

2、在首次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其存在轻微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能免罚,但在处罚中不按法定罚款数额和档次,随意提高罚款数额和档次的;

3、其它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行为。

第七条  行政问责的方式和行政问责的实施,依照《长沙市投资环境问责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长沙市交通局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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