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长沙市同城一家检查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依照《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湖南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交通部门的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三条 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时,首先应出示执法证,亮明身份,说明事由。
第四条 为防止多头重复检查以及不影响交通被执法人或单位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生产,交通行政执法中已被市或县、区一家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查办的同一种违法行为,其它市或县、区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不再查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条 对不按规定履行同城一家检查制度,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将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办法》和《中共长沙市纪委长沙市监察局关于对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六条 行政问责的方式和行政问责的实施,依照《长沙市投资环境行政问责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由长沙市交通局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