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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2007-10-2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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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长沙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执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监督制度和措施,发挥监督作用,主要内容有:

    1、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建立健全层级监督制度,长沙市交通局对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机关各处(室)履行职能职责特别是具体行政行为和办事效率的情况进行监督。

2、实施专门监督。监察室按长沙市交通局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机关业务处室要积极配合自觉接受监督。

3、注重社会监督。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事项外,利用网站、局长电子信箱、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墙报、板报等多种渠道,公开交通信息,为公众查阅交通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4、重视群众监督。长沙市交通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和局监察室、政策法规处设立群众投诉举报点,派专人负责接待工作。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大厅设置“办事回访评价卡箱”,对窗口单位及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办事效率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定期邀请服务对象座谈,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同时,充分发挥特邀监督员作用,对我们的工作进行常年监督,完善和畅通群众信访举报渠道。

5、重视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依规及时作出处理。

6、实行承诺跟踪监督。实行公开承诺跟踪反馈制度,坚持谁承诺,谁负责的原则,监察室对交通窗口、主要业务处(室)和重点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强化惩罚措施,确保承诺兑现到位。

第三条  凡违反《长沙市优化发展环境监督制度》规定,损害经济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办法》和《中共长沙市纪委长沙市监察局关于对严重影响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

1、上级对下级监督不力,监督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

2、不配合接受上级部门及专门审计机关的监督,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

3、应当公开而不公开政府信息,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4、对上级交办或本单位受理的群众信访举报不及时查实处理的;

5、对新闻媒体曝光反映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作出处理的;

6、对不认真履行公开承诺,影响政府形象,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

7、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

第四条 行政问责的方式和行政问责的实施,依照《长沙市投资环境行政问责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长沙市交通局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信息中心    维护电话:0731-866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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