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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法制培训学习制度

2007-10-31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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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学习宪法和重要的基本法律,熟练掌握本部门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围绕“三个文明”建设总目标,经常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努力提高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二条、领导班子带头学法,形成学习型的领导氛围,年度领导班子集中学习不少于2次。

第三条、积极组织全系统干部职工开展行政执法培训学习,年初有计划安排,做到经费、时间、人员三落实。学习形式上做到集中脱产和业余自学相结合,年度集中脱产学习和专业培训不少于2次。

第四条、新调入人员,必须先进行培训学习,经专业考试合格,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和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五条、认真开展年度普法学习考核和持证资格年检考试工作,全系统人员必须参加全市年度普法考试和行政执法证年检考评,对考试不合格的,实行离岗学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离开其行政执法岗位。

第六条、鼓励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各类业余成人自学,要求凡45周岁以下的干部职工均应达到大专文化水平。对参加业余自学,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本科、研究生学历学位的由各单位制定标准分别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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