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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投资环境行政问责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2007-10-2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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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长沙市投资环境行政问责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投资环境行政问责制依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规则,坚持实事求是,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领导加强对投资环境工作的领导,做到工作尽职尽责,服务周到,处理问题依法依规。对重要事项亲自督查,重大问题亲自调研、重点项目亲自协调,带头为投资者排忧解难。

    第四条  健全办事程序,完善办事制度,明确办结时间。凡是已经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办事程序和时限一定要兑现,要以诚服务,建立诚信单位。

    第五条  依法行政,消除所有不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办事环节和审批事项,提高办事效率,降低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办事成本,改善投资环境。

    第六条  严格禁止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的行为,切实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负责人要带头查处影响投资环境的案件,对影响、损害投资环境的人和事,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

    第八条  投资环境行政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1、对市委、市政府和市交通局事关企业投资环境方面的决议、决定和指示阳奉阴违、顶着不办的。

2、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破坏投资环境的行为制止不力、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3、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投资环境方面事项和案件拒不办理,敷衍塞责,处理不到位的。

4、在执法过程中,不按法定程序执法,非法查封、扣押、没收生产经营者财产的。

5、在办理行政许可、登记事项中,未按规定公布许可程序、许可条件、许可时限、收费凭据、收费标准、投诉办法的;对符合法定条件且资料齐全,申请行政机关许可、登记有关事项,各业务处(室)在无特殊情况下,超过规定时限未能及时办结、效率低下的。

6、增加生产经营者负担,向生产经营者摊派或变相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其它财物的。

7、不按规定对企业进行检查,未经执法部门负责人书面批准,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的。

第九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反映投资环境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受理,不调查核实,不认真查处,而相互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十条  行政问责的追究方式依照《长沙市优化投资环境行政问责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长沙市交通局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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