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许可对象: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申请人
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35条
(二)《湖南省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经营资质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2条、第4条、第6条
许可条件:(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具备《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许可数量:法律法规对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授予无数量限制,但对从事危险品货物的管理人员、现场操作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规定。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按《港口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28条和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225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港航处港政科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1)申请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是否具备“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资质条件;
(2)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港口整体规划,提交的全部材料是否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3)实地查验经营场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查验从事危险品作业的管理人员资格证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5)查验从事危险品作业的现场操作人员资格证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6)查验安全生产制度、紧急预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查验消防、环保部门核准意见书。
(8)查验危险品作业经营资质的评估报告书。
2、对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处领导决定。
(三)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处领导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港航处港政科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申请人按规定标准缴纳许可费用;
2、市港航处港政科承办人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批文并办理有关手续;
4、申请人持港口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5、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交通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4314814
附件:
1、《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湖南省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资质审批表》;
3、应急设施、设备的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
4、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设施的验收合格证的复印件;
5、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6、一名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一名主要自然人股东)上岗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7、现场管理人员名册及雇用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8、现场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9、现场操作人员名册及雇用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10、现场操作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11、危险货物作业趸船的船舶检验证书的复印件;
12、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概况和平面设置图;
13、实行封闭管理、禁火等重点部位的概况和平面布置图;
14、应急预案(包括队伍的组成和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应急人员联络表);
15、消防部门核准意见书的复印件;
16、环保部门核准意见书的复印件;
17、资质评估报告。
说明:
1、“资质评估”是指由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经营资质评估小组。
2、“资格证书”是指通过交通部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
3、资格证书培训班持证率要求:
(1)现场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的持证率达到100%。
(2)现场操作人员上岗资格证的持证率达到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