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批准
许可对象: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第25条
许可条件:(一) 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基建计划已经落实;
(三) 建设投资已经审计;
(四) 征地拆迁基本完成;
(五) 施工监理单位已经落实。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4140379);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交通局基建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退回受理人员,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4、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交通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查意见审定后签批,同意的交基建处办理许可证手续(县、乡道)或提交省交通厅审批(国、省道或国家及部委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不同意的应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按程序退回受理人员。
(三)时限:6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交通局基建处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基建处承办人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受理人员。
2、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许可批文,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交通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4314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