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第49条、第5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第28条。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2年7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19条。
4、《长沙市公路管理规定》(1995年10月31日第八届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修改)第15条。
许可条件:(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办人需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主要理由;行驶线路及时间;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补偿数目。
许可费用:按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4140379);各县、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路政管理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退回受理人员或受理单位,告知需要更正、补正或退回申请人的理由。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4、时限:8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查意见审定后签批,同意的交路政管理处办理颁证手续(县、乡道)或提交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国、省道)。不同意的应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按程序退回受理人员或受理单位。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路政管理处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各县、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人按规定标准缴纳公路赔补偿费用;
2、路政管理处承办人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或各县、市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许可批文,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交通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4314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