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
许可对象: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或在港内航行、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军用、公安、体育运动船舶除外)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第18条
2、《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1997年省政府令第99号)第15条
许可条件:1、具备合法、完整、准确、有效的文书与资料;
2、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
3、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和装载技术要求;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
5、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需要护航的,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6、已按船舶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出港签证) 7、已按规定交纳船舶港务费;
8、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适用时);
9、按规定进出港签证可以同时办理的,进出港签证同时办理;
10、按规定可以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按定期签证规定的时间办理签证。
提交材料:1、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
2、船舶签证簿;
3、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诚信船舶可免);
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诚信船舶可免);
5、船员适任证书(诚信船舶可免);
6、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适用时)(诚信船舶可免);
7、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装载危险货物的船);
8、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老旧运输船舶);
9、适拖证书(拖带船队);
10、已申请发布航行警告的书面材料(特种拖带船舶);
11、落实护航措施的书面材料(需护航的船舶)。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即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地方海事局船舶签证室签证员。(电话号码:0731—8485298)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即时
二、决定
(一)本岗位责任人:长沙市地方海事局船舶签证室签证员(经分管局领导授权)。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报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按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签证的审定意见;
3、对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签证的审定意见;
4、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船舶进港前有违法、违章行为的,要依据有关法定依据和法定的程序进行处罚。
(三)时限:即时
三、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湖南省长沙市地方海事局船舶签证室签证员。电话号码:0731—8485298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员审批结果,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及时发给申办人;
3、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即时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交通局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4314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