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水路运输业务及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经营许可
A、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许可对象:水路运输申请人
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237号修正发布)第8条、第13条
(二)《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2条、第5条
许可条件:(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具备《港口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许可数量:法律法规对水路运输经营权的授予无数量限制,但对水路运输的经营资质、驾驶人员和安全生产有规定。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24条和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225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港航处港政科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1)申请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是否具备“水路运输经营资质”条件;
(2)审查申请事项提交的全部材料是否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3)查验运输船舶及相关设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查验驾驶人员相关资格证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5)查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实地查验经营场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对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处领导决定。
(三)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处领导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港航处港政科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申请人按规定标准缴纳许可费用;
2、市港航处港政科承办人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批文并办理有关手续;
4、申请人持港口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5、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市港航处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交通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4314814
附件:
一、申请水路运输应提交下列材料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申请书(内容填写真实、完整);
2、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内容填写真实、完整);
3、新增运力表格;
4、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组织机构的设置(经营管理、安全管理机构、管理人员配备、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5、企业章程(包括股东会议纪要);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8、《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
9、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等职务适任证书、劳动合同(筹建的,提供意向协议)及其复印件;
10、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说明文件或其他能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文件(企业筹建的、提供银行资信说明;企业开业的,以实物、现金投资应出具资产评估及验资报告)。
11、经营客运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12、《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13、办公场所证明;
企业筹建审批应提交1、4、5、6、9、10、11、13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企业开业审批应提交2、4、5、7、8、9、10、11、12、13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普通货船审批应提交2、3、8、12。
二、水路运输经营业户改变名称(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改变地址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B、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经营许可
许可对象:水路运输服务申请人
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237号)第13条、第14条
(二)《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20条、第21条许可条件:(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许可数量:法律法规对水路运输服务业授予无数量限制,但对水路运输服务业的经营资质、及相关条件有规定。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29条和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225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港航处港政科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从事水路运输服务是否具备“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的资质条件;
(2)实地查验经营场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查验经营场地的相关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查验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2、对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处领导决定。
(三)时限:8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处领导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港航处港政科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申请人按规定标准缴纳许可费用;
2、市港航处港政科承办人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批文并办理有关手续;
4、申请人持港口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5、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交通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4314814
附件:
一、申请水路运输服务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水路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章程草案;
4、拟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资信证明;
6、办公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协议等);
7、主要出资单位同意设立企业的文件(董事会决议、联营协议或经济担保人证明);
8、企业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姓名、职务和身份证明;
9、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水路运输服务业户改变名称(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改变地址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水路运输服务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 经营场地权属证件;系指由国土部门颁发的《国土使用证》、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