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令78号)第2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187号)第6条
许可条件: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见附件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6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4112252)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证》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初审:
(一)责任人:航政科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许可条件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资料进行初审,并到现场进行查勘,对符合标准的填写签报表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鉴具不予核准的建议,交复核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复核:
(一)责任人:分管航政的副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许可条件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终止审核,说明原因。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责任人:市航道处主管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签报标准对复核意见审定后签批。同意复核意见的在签报上签署意见和理由,转交市联审办负责人;
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应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理由,并按程序退回受理人员;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对通过审定的,通知申报人领取核准文书,并将结果在窗口公示,同时将申报材料证件复印留存,证件原件退还申办人;
2、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行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交通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4314814
附件:
(1)在航标设置前60日提交并附有航标设计图纸资料一式二份;
(2)设置航标名称、方案、用途、作用距离、灯质等相关资料;
(3)设标的水(陆)名称、标位地理从标、预定工期、使用期限等说明;
(4)不小于1∶10000的大比例测图及占用水(陆)域批复及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