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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

2008-07-0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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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987822国务院令78)2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123国务院令187)6

许可条件: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见附件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6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14112252)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证》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初审:

(一)责任人:航政科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许可条件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资料进行初审,并到现场进行查勘,对符合标准的填写签报表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标准的鉴具不予核准的建议,交复核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复核:

()责任人:分管航政的副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许可条件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终止审核,说明原因。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三、决定 

()责任人:市航道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签报标准对复核意见审定后签批。同意复核意见的在签报上签署意见和理由,转交市联审办负责人;

不同意复核意见的应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理由,并按程序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1、对通过审定的,通知申报人领取核准文书,并将结果在窗口公示,同时将申报材料证件复印留存,证件原件退还申办人;

2、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行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交通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4314814 

 

附件: 

1)在航标设置前60日提交并附有航标设计图纸资料一式二份;

2)设置航标名称、方案、用途、作用距离、灯质等相关资料;

3)设标的水(陆)名称、标位地理从标、预定工期、使用期限等说明;

4)不小于110000的大比例测图及占用水(陆)域批复及证件。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信息中心    维护电话:0731-866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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