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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2008-07-0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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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许可对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人

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06号令)2条、第7

(二)《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3条、第6条、第7

许可条件:(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06号令)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交通部第10号令)第十条的规定。

许可数量:法律法规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权的授予无数量限制,但对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和安全生产有必需规定。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06号令)81条和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225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做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运管处客运管理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含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是否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10号部令)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2)申请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是否符合《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

3)实地查验经营场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查验运输车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5)查验驾驶人员相关资格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6)查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是否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会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运管处客运管理科及有关科室负责人和初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道路旅客运输规划;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是否真实、规范、有效;初审查验结果是否符合法定规范要求。

2、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提出召开听证会的意见,并及时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会审意见,报主管处领导决定。

(三)时限:5个工作日

C、召开听证会

(一)岗位责任人:市运管处客运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2、召开听证会七日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听证会通知书》。

3、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会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4、按照许可规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处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和理由。

(三)时限: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正常许可时限内)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处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审查的意见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6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运管处客运科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人按规定标准缴纳许可费用;

2、市运管处客运科经办人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3、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批文并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4、申请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5、窗口工作人员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道路运政执法工作规范》、《湖南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错案追究管理办法》执行

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交通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4314814

市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14142127

附件:

一、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开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般要件:

1、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报告原件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或股东会议纪要原件或复印件;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特殊要件: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一般要件:

1、申请变更项目报告原件;

2、原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

(二)特殊要件: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业户改变名称(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还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公司股东会议纪要原件或复印件;

2)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团体)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变更前原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团体)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交复印件的,须检验原件。

三、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说明: 

1、经营场地权属证件:系指由国土部门颁发的《国土使用证》、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资金证明:指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或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且存款额不小于开业法定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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