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增加客运道路班线许可
许可对象:增加客运道路班线经营申请人
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06号令)第2条、第7条
(二)《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3条、第6条、第7条
许可条件:申请人为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
许可数量:法律法规对公路客运班线的授予有数量限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06号令)第81条和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225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做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运管处客运管理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是否已经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是否有企业经营资质证明材料;
(3)是否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4)是否符合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的要求。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会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运管处客运管理科及有关科室负责人和初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客运班线发展规划;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是否真实、规范、有效;初审查验结果是否符合法定规范要求。
2、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提出召开听证会的意见,并及时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3、对符合条件的,提出会审意见,报主管处领导决定。
(三)时限:5个工作日
C、召开听证会
(一)岗位责任人:市运管处客运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2、召开听证会七日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听证会通知书》。
3、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会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4、按照许可规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处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和理由。
(三)时限:20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正常许可时限内)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处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审查的意见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6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运管处客运科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人按规定标准缴纳许可费用;
2、市运管处客运科经办人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3、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批文并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4、窗口工作人员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道路运政执法工作规范》、《湖南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错案追究管理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交通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4314814
附件:
一、申请增加客运道路班线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般要件:
1、申请增加客运班线报告原件;
2、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3、企业经营资质证明材料;
4、增加客运班线可行性分析报告、线路行驶简图;
5、填写《长沙市区间(县内)道路客运线路申请表》(一式五份),明确线路和站点;
6、填写《长沙市营业性客车购置前申请表》(一式两份),明确经营车型和座位;
(二)特殊要件:
在矛盾突出的线路上增加客运班线,还需提供线路经营承诺及相关协议。
以上资料交复印件的,须检验原件。
二、变更客运班线(含客运车辆)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一般要件:
1、申请变更客运班线或车辆报告原件;
2、填写《长沙市区间(县内)道路客运车型、线路变更申请表》(一式五份);
3、经营客车行驶证原件及行驶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交复印件的,须检验原件。
(二)特殊要件:
1、申请变更线路(含途径点)需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线路行驶简图并注明里程;
2、申请变更车辆需填写《长沙市营业性客车购置前申请表》(一式两份);
3、申请营运客车报废更新,必须提交申请报废车辆的《湖南省汽车报废更新技术鉴定、回收、优惠凭证》(即报废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交复印件的,须检验原件。
三、班线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