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在港口区域内设置非港航业务标志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审批
许可对象:非港航业务申请人
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6条、第7条、第8条、第37条
(二)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8条
许可条件:(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具备《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四规定的条件
许可数量:法律法规对非港航业务授予无数量限制,但对港区内设置非港航业务标志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有规定。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按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缴纳岸线(滩地、水域)使用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225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港航处港政科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布局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申请从事非港航业务标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实地查验经营场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查验相关管理部门核准意见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对符合要求的,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处领导决定。
(三)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处领导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港航处港政科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申请人按规定标准缴纳许可费用;
2、市港航处港政科承办人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批文并办理有关手续;
4、申请人持港口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5、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交通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4314814
附件:
1、申请在港口区域内设置非港航业务标志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报告书原件;
2、港口岸线(滩地、水域)审批表;
3、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4、相关管理部门核准意见书(规划、国土、建委、水利、环保等部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