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设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许可
许可对象: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业务申请人
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第2条、第39条、第40条
(二)《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7条、第33条
(三)《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第4条
许可条件:(一)申请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长沙市政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225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驾培处综合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是否具备“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2)是否具有工商行政部门对申请人申办的驾培机构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实地查验经营场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查验教学设备、教练车辆及其相关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5)查验管理人员相关资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查验教员、教练员相关资格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7)查验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发给《湖南省道路运输业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受理凭证》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填制《湖南省道路运输业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还所有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三)时限:3个工作日
B、会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驾培处各科室负责人和初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驾培行业管理规划: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是否真实、规范、有效;初审查验结果是否符合法定规范要求。
2、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提出召开听证会的意见,并及时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3、对符合条件的,在发给申请人《湖南省道路运输业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受理凭证》后的10个工作日内,确定到申请人的筹建地址进行实地查验的具体时间。
4、进行实地查验后,在《湖南省驾培机构经营许可实地查验报告表》上签署实地查验意见,并提出会审意见报处领导决定。
(三)时限:12个工作日
C、召开听证会
(一)市驾培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2、召开听证会七日前,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听证会通知书》。
3、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4、按照许可条件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处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1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正常许可时限内)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处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印发同意经营许可文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送省运管局和公安交警部门备案。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资料退还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驾培处综合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市驾培处综合科工作人员制作有效期6年的许可证件或批文,通知申请人领取,并向社会公告。
2、申请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3、申请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向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教练车牌证和驾驶证考试申请手续。
4、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交通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4314814
附件:
1、申请从事驾培经营业务的书面报告(含可行性内容,一式二份)。
2、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申办的驾培机构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驾培机构教学、教练员、学员、培训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文本原件。
5、诚信承诺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培训预约制度、责任追查制度、学员投诉受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练车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计算机教学管理制度、培训收费管理制度文本原件。
6、拟聘用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练车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计算机管理人员的学历或者技术职称、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人员除外)原件及复印件。
拟聘用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的资格、职称证明、教练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7、教练车的购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教练车(含新购教练车)的《湖南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9、场地驾驶教练场、场内道路驾驶教练场、教室、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期三年以上的租用协议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0、填妥《湖南省机动车驾培机构经营许可申请表》;《湖南省驾培机构人员情况登记表》;《湖南省驾培机构教练车情况登记表》;完成筹建后还应提交请求实地查验报告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