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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2008-07-0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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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许可对象:道路维修企业经营申请人

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06号令)2条、第7

(二)《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1995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3条、第6条、第7

许可条件:(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许可数量:法律法规对道路维修企业经营权的授予无数量限制,但对维修企业经营场地及相关设备、技工人员和安全生产有必需规定。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12252)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做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运管处维修管理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申办项目、内容必须符合汽车维修市场需要和《道路运输车辆维修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2)实地查验经营场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查验从业人员相关资格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查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对符合审核标准且实地查验合格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处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审查的意见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运管处维修科工作人员、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市运管处维修科经办人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2、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批文并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申请人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4、窗口工作人员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道路运政执法工作规范》、《湖南省道路运输行政执法错案追究管理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交通局纪检监察电话:07314314814

附件

一、申请道路维修企业经营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汽车维修企业开业申请报告;

2、湖南省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3、经营场地合法有效的使用证明;

4、技术人员明细表和上岗证明(毕业证、技工证、检验员证)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合法、有效的资信证明。

二、道路维修企业经营业户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变更项目或新增(变更)报告原件;

2、原颁发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原件。

3、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公司股东会议纪要原件或复印件;

4、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团体)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变更前原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团体)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6、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法人代表还应提交因何变更原因的证明材料并加盖私章。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信息中心    维护电话:0731-866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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