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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建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建设工程(含重点工程、城市雕塑)、城市综合开发、建筑业、行业技术改造的政策、法规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方案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和其他重要的公共工程建设的归口管理工作;指导和管理本地区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二)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和省的标准、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研究制订本地区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三)参与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及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参与城市大型公用设施建设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的选址定点和可行性研究;负责全市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审核及工程勘察设计登记、验证备案工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审核。 (四)负责研究制订城镇建筑物、构筑物的抗震防灾规划、综合管理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加固、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的技术工作。 (五)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房地产综合开发、经营及其相应企业的资质审核;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指导和推进城镇住宅建设;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统计、分析、处理和发布房地产业信息工作。 (六)负责制订本地区建设行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论证、推广工作;组织指导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指导行业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七)负责编制调配城建年度资金计划;负责管理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检查、监督、审计各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八)组织城建国有资本运营,负责在市人民政府授权和批准范围内实施融资和投资活动;承担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参与国有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九)研究制订建设行业改革、发展规划和行业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筑施工(含工程竣工前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等级审核工作;协调行业内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指导、协调全市施工队伍开拓对外建筑市场,开发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业务;负责办理外地施工队伍进长事项的核准工作。 (十)负责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负责指导监督建设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工作。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十一)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负责核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全市建筑工程实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备案管理,负责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检测管理;组织和参与对全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组织和参与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制。 (十二)制订全市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安排管理小城镇建设发展基金;督促检查小城镇建设实施情况。 (十三)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