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分站(场)管理的
通 知
长建发[2008]321号
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预拌混凝土管理,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及省建设厅《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08〕111号 )文件精神,结合长沙市预拌混凝土行业实际,我委决定对设立分站(场)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预拌混凝土企业分站(场)的要求:
(一)所有已设立分站(场)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于2008年8月30日前,将分站(场)的相关资料按要求报市建委工程处进行备案;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设立分站(场)必须符合本市国土、规划及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的分站(场)配备总公司同等资质相应标准要求的生产设备和技术人员;其试验室必须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2、总公司具备对分站(场)生产经营、产品质量、财务管理的控制能力。
3、凡未达到以上要求其中一项,均不予备案。
二、强化质量控制,规范检验程序:
(一)预拌混凝土企业所设立的分站(场)必须加强质量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
2、健全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并保留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确保可追溯性;
3、严把原材料进场检验关;
4、严把混凝土配合比关;
5、充分发挥试验室的质量控制作用。
(二)预拌混凝土企业所设立的分站(场)必须严格遵守《长沙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对“预拌混凝土的检验与验收、施工质量控制”的要求,其质量检验行为,将纳入到设立企业的年度评优、评先考核。
三、处罚:
未经备案登记设立分站(场)并已进行生产和销售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市建委将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省建设厅《湖南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进行处罚,并责令其分站(场)停止生产和销售预拌混凝土;各级建设工程质监部门对使用无资质厂家或未经市建委备案设立分站(场)出产的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不予竣工备案。
附件:《长沙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设置分站备案须知》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