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沙市建筑业企业
资质管理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建设委员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以及《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经市人民政府、市编委领导同意,现就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职责分工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许可(不含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注册地址在长沙市的省管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许可(不含铁路工程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在省工商局注册且注册地址在长沙市的省管企业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许可,由市建设委员会实施。
二、房屋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以及房屋安全检查和安全鉴定的职能,由市房屋产权管理局调整至市建设委员会。
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实施。
四、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机制,将责任落实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切实履行职责,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具有重大影响的损失或后果,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通知下发后,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职责分工以本通知为准。
长沙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0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