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长沙概况 | 领导之窗 | 政府机构 | 政务公开 | 社会事业 | 统计数据 | 计划规划 | 法规公文 | 人事工作
您的位置: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政府机构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经委公告、通告、公示、通知


关于收集“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紧急通知

2007-10-14    作者:

加入收藏】【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各有关单位:
    2006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从近日我们摸底调查的情况来看,因企业对政策情况不了解等多方面原因,我市对该政策的执行力度不够,普遍存在未按政策减免及减免不足等问题。
    为帮助企业做好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收减免等政策的申报工作,我委决定:在全市广泛收集企业“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相关问题,提交税务部门集中解决办理。鉴于有关情况将于7月25日前呈报长沙市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请各单位迅速落实,于7月23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上报有关情况。本通知及相关附件可在长沙工业网(www.csgy.gov.cn)上下载。
    政策解读:对比先前国家颁布的几个有关技术开发费扣除的政策,财税〔2006〕88号文件有“五变”和“三不变”的特点。
    “五变”体现如下:其一,享受主体进一步放宽。财税〔2006〕88号文突破了“工业企业”的限制,规定“从2006年开始,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其二,不再限定增长比例。财税〔2006〕88号文取消了增长比例的限制,规定全部按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加计50%扣除。这是纳税人在今年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要特别关注的地方。其三,扣除金额可5年递延。规定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四,研究开发用仪器设备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有变化。自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这里要注意享受这些政策的研究开发用仪器设备必须是企业在2006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一般以购进发票填开时间为准。其五,外资企业委托技术开发费用也可享受加计扣除。财税〔2006〕88号文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规定外资企业委托技术开发费符合条件的也能加计扣除。
    “三不变”体现如下:其一,享受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内容不变。享受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其二,申请享受程序不变。申请程序概括如下:1、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必须先到市经委科技处申请立项并获得经委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或其他相关的确认文件),并编制技术开发项目开发计划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2.在立项并取得经委的《企业技术开发项目确认书》后,应及时报税务机关审核(国家目前并没有取消税务机关对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的审核)。税务机关将审核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并作出准予立项或不准予立项的决定并书面告之企业。3.在年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部分地方的税务机关可能要企业出具中介机构的审核报告。其  三,工业类集团企业向下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政策不变。工业类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另外,特别提醒企业注意三个问题:一是企业发生的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技术开发费应统一在“管理费用”科目中进行归集,不能随意归集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中,否则会发生重复扣除的问题和税务机关不予认可的风险;二是内资企业研究机构的人员工资,作为技术开发费计入“管理费用”是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但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仍要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三是今年内资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要填写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在新申报表附表九的填写中要注意,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限增长比例以及可结转以后年度抵扣政策是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因此,附表九的第一行“上年技术开发费发生额”就不需再填列,第三行“增长比例”也不再填列,第四行“本年应加计扣除额”直接按第二行“本年技术开发费发生额”的50%填列。第5行“以前年度结转未抵扣额”填“0”即可。由于今年是执行新政的第一年,企业所有的数据应填写在第五列“本年”中,以后依次向前推。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信息中心    维护电话:0731-8665519
技术支持: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新宇软件    备案序号:湘ICP备07000001号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5.5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