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计对象、依据、分工
本报表统计对象、依据、分工与2006年度《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年报表》一致。
二、报告期
1.本报表数字统计截止时间为2007年6月30日。为避免党员漏统计,凡在6月15日至6月30日转出党的组织关系的党员,仍由转出单位党组织统计。
2.党员增加、减少等动态数字的起止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三、上报时间及要求
各省级党内统计汇总单位务必于2007年7月20日前,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将《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半年报表》A4型纸打印件1份、数据盘2份及对统计数字中重要情况和异常变化等问题的文字说明,报送中央组织部。
四、本报表指标解释仅限2007年党内统计半年报工作使用。
第一表 党员数综合比较
一、指标解释
1.本表统计在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间党员数量的增减变化情况。
2.“报告期内增加”系指在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间,发展党员、恢复党籍和从本单位以外调入等增加的党员。
3.“发展党员”系指在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间发展的党员。
4.“恢复党籍”系指在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间办理恢复党籍手续的党员。
5.“转入组织关系”系指在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间,组织关系从其他党组织转入本党组织的党员。
6.“报告期内减少”系指在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间,出党、停止党籍、死亡及调往外单位等减少的党员。
7.“出党”系指在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间受到组织处理而被开除党籍和取消党籍的党员。
8.“停止党籍”系指由于出国或去港澳定居等原因,在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间办理停止党籍手续的党员。
9.“死亡”系指在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间死亡的党员。
10.“转出组织关系”系指在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间,组织关系从本党组织转往其他党组织的党员。
11.“外出流动党员”系指各级党组织管理的外出流动党员。
12.“接收流动党员”系指各级党组织接收管理的外来流动党员。
13.“党的组织关系在人才(劳动)服务中心的党员”系指由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所属单位的人才(劳动)服务中心党组织管理的党员。
二、表内关系
1.2栏=3栏至5栏之和
2.6栏=7栏至10栏之和
3.11栏=1栏+2栏–6栏
4.13栏=12栏–11栏
5.补充资料1第1项?补充资料1第2项
1.3栏=第四表A1栏
2.12栏=第二表A1栏
1.重点审核被“恢复党籍”人员的情况,并上报名单和有关情况。
2.重点审核被“停止党籍”人员的情况,并上报名单和有关情况。
3.“实有数与应有数之差”出现数据需报详细说明。
1.本表统计各级党组织中的全部党员。
2.“在岗职工”系指在公有经济单位和非公有经济单位中参加生产或工作,并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由其支付工资(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乡镇企业从业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参加单位生产劳动的军工和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实习生;尚未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临时招用)的人员(以下表同)。
3.“预备党员”系指已取得党籍,预备(延长预备)期未满及预备(延长预备)期满而尚未办理转正手续的党员。
4.“台湾省籍党员”不包括籍贯为福建省金门、马祖的党员。
5.“年龄”系指统计截止日期时党员的实足(周岁)年龄。
6.“入党时间”系指党员取得党籍的时间。重新入党的党员按重新入党的时间统计。
7.“学历”系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凡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2〕9号)规定进行干部学历清理的,按照清理后认定的学历填报。
取得两个及以上学历的,按接受教育的最高学历统计。取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学历仍填报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
在校学生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的,未取得新的学历之前,按现有学历统计。
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证书,但未取得学历证书的,仍按原学历统计。
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填报在“大学专科”栏。取得中等技工学历的,学历填报在“高中”栏。
1.1栏分别?2栏、3栏、4栏、5栏
2.1栏分别=6栏至10栏之和、11栏至18栏之和、19栏至24栏之和
3.A栏?B栏
1.A1栏=第三表甲侧A1栏
2.A1栏?第四表A1栏
3.A3栏?第四表B1栏
4.A4栏?第四表C1栏
5.A6栏?第四表D1栏
6. A7栏至A9栏之和?第四表E1栏
7. A10栏?第四表F1栏
8. A19栏至A21栏?第四表G1栏至I1栏相应栏
9. A22栏至A23栏之和?第四表J1栏
10.A24栏?第四表K1栏
11.B1栏=第三表甲侧A2栏
12.B1栏?第四表A2栏
1.第3栏“女”、4栏“少数民族”、5栏“台湾省籍”的数据与2006年比较,变化较大的要上报说明。
2.B10栏数据较大的,要认真核查是否属实。
3.11栏“1937年7月6日及以前”的数据与2006年比较,增加或减少的党员要上报名单。
1.本表统计党员的职业(身份)和新的社会阶层中党员的职业分布情况。
⑴职业系指党员所从事的社会工作类别。同时从事两种及以上职业的党员,以其从业时间较长的认定其职业,如不能确定从业时间长短,则以经济收入较多的认定其职业。在同一工作场所,从事两种及以上职业的党员,按其技术性较高、工作程度较复杂、工作责任较重的工作认定其职业。
⑵机关(企事业)单位派往其他单位挂职及临时性帮助工作的党员,虽转出正式组织关系,亦按其原职业统计。
2.本表甲栏统计党员的职业(身份)。
3.“公有经济单位”系指归国家或公民集体全部所有或控制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人民团体等单位。
⑴不论为何种组织类型的企业或单位,只要是由国家或公民集体控制,均包括在“公有经济单位”。 “公有经济单位”还包括国家或公民集体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的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或公民集体绝对控股系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或公民集体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并且由国家或公民集体实际控制的企业或单位。
国家或公民集体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 系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或公民集体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的比例;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或公民集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或单位。
⑵ 国家机关系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各级行政机关,即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法院和检察院,以及区、镇、乡、城市街道人民政府的权力机构和行政办事机构。
⑶政党机关系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办事机构、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⑷人民团体机关系指参加各级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台联、青联、工商联),以及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为机关编制,并经批准免予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团体(如:文联、作协、残联、记协、法学会、对外友协、贸促会等)。
4.“公有经济单位工人(营业员、服务员)”包括国有农、林、牧、渔、茶场的农工。
营业员、服务员系指从事商业、餐饮、旅游娱乐、运输、医疗辅助及居民生活等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商品购、销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人员,以及从事货物的储存、维护管理的保管人员。
5.“机关干部”系指在具有代表国家权力和行使国家行政、检察、审判职能,组织协调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等活动职能,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建立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经中国共产党代表大会批准建立的各级党的机关(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及其所属办事机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中国共产党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机关办事机构和政治协商会议等)的机关干部岗位工作的干部。
6.“非公有经济单位”系指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港澳台商、外商全部所有或控制的经济单位。
7.公有经济单位中的“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公有经济中的“企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系指企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和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各类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政治)工作的人员。包括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且尚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系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在地方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了登记证书,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业类型分为十种:⑴教育,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⑵卫生,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⑶文化,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⑷科技,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⑸体育,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⑹劳动,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⑺民政,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⑻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⑼法律服务业;⑽其他。
8.“农牧渔民”系指农村中从事农牧渔业生产、务工经商和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或不再参加生产劳动的人员,民办教师、乡村医生,以及农村中的广播员、信贷员、放映员、联防员、计划生育信息员等镇(乡)中非国家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职工人员。不包括乡镇企业劳动者、乡镇个体劳动者和正式组织关系在建制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
9.“农民”系指在农村中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10.“学生”系指正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有正式学籍的人员。不包括有工作单位,脱产学习或进修的人员。
11.“离、退休(退职)人员”系指离休干部、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和内部退养职工。
⑴离休干部系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离开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离休手续并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包括军队、武警系统按政策办理了离休手续的干部。
⑵退休人员系指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和条件,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包括军队、武警系统按政策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干部。
⑶退职人员系指本人自愿或因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而正式办理了离职手续并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
⑷内部退养职工系指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退出工作岗位,并办理了内退手续的职工。
12. “其他”栏统计个体工商户中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复员(转业)待安置、学生毕业未就业的人员;公派或因私出国、出境逾期未归的人员;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构改革后不再保留原机关干部身份,党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的人员;企业破产后,领取保险金或被辞退的职工中未重新就业的人员;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包括内部退养职工);党组织关系在人才交流中心、职工就业中心,不明职业的人员;其他无业人员等。
13.本表乙栏统计新的社会阶层中党员的职业分布情况。
14.“民营科技企业创业人员、技术人员”系指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及从事专业技术(政治)工作的人员。包括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且尚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民营科技企业系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科技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的非公有经济各类科技企业。不包括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15.“受聘于外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系指在外商经济控制企业中,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和各类专业技术(政治)工作的中方人员。包括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且尚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外商经济控制企业系指资产归外商所有或控制的各类企业。包括按规定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6.“个体劳动者”系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户主。
17.“私营企业主”栏系填报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其他公司制企业个人控股股东和其他私营企业主。
私营企业系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8.“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系指在各类中介组织中,从事信息咨询、培训、经纪、法律等各种服务和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等活动而获取劳动报酬的人员。
中介组织也叫市场中介组织,一般是指那些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经纪、法律等各种服务,并且在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之间、政府与企业、个人与单位、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之间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等活动的机构或组织。如,律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公证事务所(处)、资产评估机构、人才培训(就业培训、出国留学培训)机构等。
19.“自由职业人员”系指那些不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有别于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专业知识技能并为社会提供合法的服务性劳动,从而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如商业保险代理人、证券专业投资人、商品推销员、经纪人、自由撰稿人、家庭教师、健身教练等。
1.1栏=2栏+10栏+12栏+13栏+16栏+17栏
2.2栏=3栏+7栏
3.3栏=4栏+5栏+6栏
4.7栏=8栏+9栏
5.10栏?11栏
6.13栏?14栏+15栏
1.1栏=2栏+3栏+4栏+5栏+7栏+8栏-6栏
2.2栏?6栏
3.5栏?6栏
甲侧:
1.2栏至4栏?第四表A2栏至A4栏相应栏
2.5栏?第四表A5栏+A6栏
3.6栏至8栏?第四表A7栏至A9栏相应栏
4.9栏?第四表A10栏+A11栏
5.10栏至12栏?第四表A12栏至A14栏相应栏
1.A1栏至A8栏?第四表A17栏至A24栏相应栏
四、审核要点
甲侧A17栏“其他”出现数据要上报分类说明并注明各类情况的人数。
1.本表统计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发展的全部预备党员情况。
2.“生产、工作第一线”人员系指在企业、农村生产第一线人员;工作在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政党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第一线人员。
3.“先进模范人物”系指近三年来由各级有关单位批准或命名授予称号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优秀共青团员、“三好学生”,以及机关、军队和武警部队获嘉奖以上荣誉的人物等。
4.“农村发展党员”系指经镇、乡党委审批发展的党员数。包括各类开发区、城市街道、国有农场等单位管理的建制村党组织发展的党员数。
5.本表的其他各项指标解释分别见第二表、第三表相应指标解释。
6.发展的党员当年去世的,本表和第一表均应统计。
1.1栏=2栏+12栏+14栏+15栏+16栏
2.1栏?17栏
3.2栏=3栏+8栏
4.3栏=4栏至7栏之和
5.8栏=9栏至11栏之和
6.12栏?13栏
7.17栏=18栏+19栏+20栏+21栏+23栏+24栏-22栏
8.18栏?22栏
9.21栏?22栏
10.A栏分别?B栏、C栏
11.A栏分别=D栏至F栏之和、G栏至K栏之和
12.补充资料2第1项分别?补充资料2第2项、第3项
13.补充资料2第3项?补充资料2第4项
三、审核要点
1.G15栏、H15栏、I15栏,即发展的学生党员中“研究生”、“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党员占A15栏发展的学生党员的比重较大的,要查明原因并上报说明。
2.A16栏“其他”出现数据要上报分类说明并注明各类情况的人数。
3.A21栏“私营企业主”出现数据要上报名单。
第五表 党的基层组织、党小组数量情况
一、指标解释
1.本表统计各级党的基层组织及党小组数量情况。
2.党的基层组织系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建立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1.本表统计截至2007年6月30日,党的各级地方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⑴本表由省(区、市)委和市(地、州、盟)委组织部负责统计。省(区、市)委组织部负责填报本级和市(地、州、盟)委的情况,以及进行全省情况汇总;市(地、州、盟)委组织部填报县(市、区、旗)委的情况。
⑵副省级市委填报在“市(地、州、盟)委”栏。副省级市辖区委填报在“县(市、区、旗)委”栏。
2.在统计地(盟)委成员情况时,地(盟)委委员按“常委”统计。
3.“入党时间”系指党员取得党籍的时间。重新入党的党员按重新入党的时间统计。
4.“学历”系指在教育机构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训练的学习经历,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有国家认可的文凭颁发权力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颁发的毕业学历证书为凭证。
凡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2〕4号)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组厅字〔2002〕9号)规定进行干部学历清理的,按照清理后认定的学历填报。
取得两个及以上学历的,按接受教育的最高学历统计。取得两个及以上同等学历的,学历仍填报在对应的同等学历栏。
在校学生及参加不脱产的夜校、业余学校、函授、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学习的,未取得新的学历之前,按现有学历统计。
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证书,但未取得学历证书的,仍按原学历统计。
1970年至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填报在“大学专科”栏。取得中等技工学历的,学历填报在“高中”栏。
5.“年龄”系指统计截止日期时党员的实足(周岁)年龄。
1.1栏=2栏至4栏之和
2.5栏=6栏至8栏之和
3.9栏=10栏至12栏之和
4.A栏分别?B栏、C栏
5.A栏分别=D栏至G栏之和、H栏至S栏之和
专题调查表一 国有大中型企业法人单位领导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情况
一、指标解释
1.本表统计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三级直属企业的母公司、总公司、总厂,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分厂、部门所属企业的情况。
母公司系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
总公司系指管辖分公司的公司。在我国,公司必须具有三个以上的分公司时才能称为总公司。
分公司系指在公司住所以外设立的,有营业资格而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子公司系指股权和经营业务活动受母公司控制的公司是具备独立而完整的法人地位的企业。
2.“大中型”企业规模的划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确定。
3.“公司制企业”在我国是指《公司法》所界定的那两种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系指按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系指按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4.“非公司制企业”系指拥有法人资格而与公司有别的企业,与公司的明显区别是注册资本的不同。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10万元,非公司制企业是3万元。
二、表内关系
1.2栏=3栏+10栏
2.3栏分别?4栏、5栏、6栏
3.8栏?9栏
4.10栏分别?11栏、12栏、13栏、14栏
5.A栏=B栏至D栏之和(1栏除外)
专题调查表二 非公有经济控制的企业法人单位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情况
1.本表统计非公有经济中各种组织类型企业法人单位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情况。包括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的分厂、车间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法人单位建立党的基层组织情况。
2.“非公有经济控制”企业系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港澳台商、外商全部所有或控制的各类企业。
3.“规模以上企业”系指从业人员100以上或50至99人且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4. “改制企业”是指由原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而来的非公有制企业。
5.“私有经济控制”企业系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控制的各类企业。包括按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由我国内地公民私有经济控制,包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含协议控制)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系指按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由内地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
私营合伙企业系指按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系指按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系指按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由5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6.“港澳台商经济控制”企业系指资产归港澳台商所有或控制的各类企业。包括按规定登记注册的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系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并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系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并按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系指按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7.“外商经济控制”企业系指资产归外商所有或控制的各类企业和资产归港澳台商所有或控制的各类企业。包括按规定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系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系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及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即外资企业系指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8.“应建尚未建立的”系指法人单位有3名及以上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而尚未建立的单位。
9.“仅有个别党员的”系指党员总数不足3人的法人单位。不包括建立联合党支部的单位。
10.“业主”系指私营独资企业投资人、私营合伙企业合伙人、公司制企业个人控股股东、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个人控股股东和其他类型企业的主要出资人。
11.“建立联合党支部数”系指不同类型的非公企业建立联合党支部的数量。
12.“资产总额(万元)”、“年营业收入(万元)”、“年缴纳税收(万元)”三项填报2006年底的情况。
2.1栏?2栏
3.6栏分别?7栏、8栏、9栏
4.6栏=11栏至13栏之和
5.9栏分别?10栏、18栏
6.14栏?15栏
7.16栏?17栏
8.A栏? B栏? C栏
9.B栏=E栏+F栏+H栏+I栏+K栏+L栏
10.D栏分别?E栏、F栏
11.G栏分别?H栏、I栏
12.J栏分别?K栏、L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