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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长沙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特别评审工作的试行意见

2007-10-1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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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为构建以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为主要衡量标准的人才评价机制,坚持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致力于不拘一格选拔人才,营造人人争做贡献、人人都可以成才的社会环境,根据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湖南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特殊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特别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文所称特殊人才系指具有相应程度的专业理论知识、长期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其身份、学历、资历、外语、论文等虽不具备本系列(专业)中、高级职称经常化评审规定的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出了特殊的专业技术才华,做出了突出贡献,能力和业绩确已达到或超过同行相应级别专业技术人员水平,并已得到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特殊人才特别评审重点面向工农业生产和社会事业第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仅限于部分系列的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教、中专、中小学、卫生等系列(专业)和国家已实行考评结合或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除外。

    三、特殊人才的评审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常化评审统一进行。凡申请参加特别评审的专业技术人才,均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逐级推荐上报。

    特殊人才特别评审除适用经常化评审程序外,还须增加申报时的专家组考察考核和评审时的面试程序。市职改办会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组织3-5名同行专家对申报副高级的特殊人才进行考察考核;经市职改办同意,区、县(市)职改办或市直各主管部门职改办会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组织3名以上同行专家对申报中级的参评特殊人才进行考察考核(可以是现场操作演示、考察,也可进行个性化考试等),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是否同意上报,对同意上报的人员要填写《特殊人才特别评审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两份,参评资格审查材料和任职资格评审材料里各放一份,申报材料和申报数据单独上报市职改办。

特殊人才面试由评委会专业学科组组织进行,由专业学科组审阅评审材料。必要时,相关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需要,还可组织专家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核查其业务(技术)水平、工作业绩、成果、贡献、德才表现等情况。最后,由评委会单独进行无记名投票。

    四、特殊人才推荐申报材料包括:被推荐人的《特殊人才特殊评审申报表》,被推荐人有关原始证件及获奖证书、业绩证明材料、论文著作原件(专业工作总结、论文代表作)等。各区、县(市)人事职改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职改办对被推荐人的情况要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在所提供表格、材料的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和审核人印章。申报高级人员的材料,由市职改办审核原件。

    五、特殊人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业绩和能力方面至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的前二名完成人。

    2、已完成二项以上市级或一项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主持人。

    3、以发明人身份获得二项国家发明专利,或一项国家发明专利成果已实施转化,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本专业领域有独到的建树并作为掌握关键技术者,培育或研制开发的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经推广运用已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5、在生产一线推广农业、林业、畜牧业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已实现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经营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6、单位推荐、行业内一致认可,并在全省同行专家中有一定知名度,专家组考核认定具有特殊能力和突出业绩的优秀拔尖人才

    六、特殊人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业绩和能力方面至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厅)级二等奖以上,或县(市)级一等奖的前二名完成人。

    2、已完成二项以上县(市)级或一项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主持人。

    3、获得专利证书,并经成果产业化后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4、直接主持、参与研制并经县以上单位鉴定的新产品一项以上的主要技术人员;或直接主持或参与本地有影响的技改和技术攻关项目,并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的主要技术人员。

    5、在生产一线推广农业、林业、畜牧业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实现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经营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6、经单位推荐,行业内一致认可,并在同行专家中有一定知名度,专家组考核认定具有其他特殊能力和一定业绩的专业技术人才。

    七、在试行特殊人才特别评审过程中,要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程序、按条件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凡弄虚作假和违反程序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参评人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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