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子弟学校,民办学校:
为了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切实履行义务教育办学责任,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进一步规范作出规定,请认真执行。
一、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义务教育的办学责任,切实保障所辖区域内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教好每一个学生,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应由学校接受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
二、坚持依法治校,制订明确的办学宗旨和章程,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学生。
三、小学、初中的规模由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审批,市区范围内初中规模的调整必须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变更规模。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工作必须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在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严格按照年度招生计划进行。小学入学按“就近入学”的原则,根据生源分布情况划片招生,学校应保证学区范围内的所有6周岁儿童按时入学,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测试、测验确定学生入学资格或划定其它限制条件。城区初中招生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微机派位,指标到校”的原则入学。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不得提前招生,不得跨范围招生。
五、落实政府承担义务教育的责任,严格控制义务教育的高收费,减轻学生就学负担,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2007年民办学校小学升初中的招生规模控制在全市小学升初中学生总数的30%范围内,今后逐年减少比例,直至义务教育责任全部由政府承担。
六、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计划,各学校必须按照义务教育课程计划,开全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程、课时,不得提前结束课程,特别是要认真组织开设好地方课程、学校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
七、合理安排学生上学、放学时间和在校作息时间,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其中保证学生每天至少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学校保证寄宿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小学不少于10小时,初中不少于9小时。 要切实按照国家有关“减负”的要求,合理安排学生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小学低年级原则上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中、高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时间不超过1小时,初中书面家庭作业时间不超过1.5小时。
八、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保障教育公平。学校要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严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年级平行班中分“快慢班”,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实验班”、“特色班”等。
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控制班容量,每班最多不得超过50人。有条件的学校可实行“小班化”教学。如确因农民工子弟入学等问题需扩大班学额的,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十、 严格规范征订使用教学用书、教辅用书和有关资料。严禁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统一购买省“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学用书、教辅资料、图书、报刊和学生用品。
十一、严格学生学业考评制度。实行等级制评价,不得使用“百分制”评判考试成绩和评价学生。倡导学校使用多样化的评价方式。
十二、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从2007年秋季起,长沙地区户口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实行“一费制”全免。各公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受委托的民办学校的学生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并实行“一费制”全免。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学生到这些民办学校就读一律按“相对就近”的原则实行微机派位。未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收择校生,严格按物价部门审核的收费标准收费。
十三、严格规范股份制学校以及联合办学形式的管理,民办学校必须要有独立的校名、清晰的产权、独立的教师队伍以及独立的管理。允许公办学校教师(含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工作人员)受聘到民办学校,但受聘人员必须辞去公办学校一切职务,并与公办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等。
十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可组织学生参加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各类学科竞赛、活动、比赛外,不得再组织学生参加任何部门、团体和个人举办的任何比赛。
十五、加强师德教育,规范教师从教行为。要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杜绝任何体罚及变相体罚、侮辱学生及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严禁中小学教师在校外代课、兼课以及家教家养,严禁中小学学校领导和教师经商、外出办班。学校及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学生到学校就学权利,更不得将学生驱赶出学校。对违背师德、行为恶劣的教职工及其他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十六、实行责任追究,设立举报电话0731—2226014、0731-2222676,加大社会监督的力度,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履行职责,加强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办学的督导与督查,对违反省教育厅[2006]22号文件精神的行为以及民办学校超计划乱招生、乱收费等情况实行专项整治。凡不符合省教育厅湘教发[2006]22号文件要求的民办学校在未规范之前一律不许招生,未达到湘教发[2006]22号文件要求仍然自行招生的学校取消其办学资格,吊销其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公办学校教师受聘于民办学校教学,而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由教育、人事、财政、编委等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取消其公办学校教师资格,并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民办学校超计划招收学生的收费视为违规收费,一律予以没收。对严重违反本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和个人,是省示范性学校违规招生的,报省教育厅取消其省示范性学校资格,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学校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直至撤消教师资格、免除校长职务。
此规定请各县(市)、区教育局转发到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