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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重申有关中小学招生、补课和收费等行为的若干规定

2008-07-23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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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沙 市 教 育 局


长教发[2008]016号

 

关于进一步重申有关中小学招生、

 

补课和收费等行为的若干规定


 

    近来,市教育局多次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一些学校在招生、补课、收费等方面的违规现象。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省市有关规范办学行为,严肃招生纪律的有关规定,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育教学行为,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 学校要规范办学行为,严肃招生纪律。严禁义务教育阶段组织招生考试,严禁擅自组织单独的高中招生考试,严禁使用非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

    二、 学校要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严禁以任何理由组织学生在节假日成建制补课。

    1、严禁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等有偿培训;学校组织的“培优补差”教学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费用。

    2、严禁学校以与民办学校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办班、补课。

    3、严禁中小学将校舍出租、出借给民办培训机构用于举办针对中小学学生的各种文化类学科培训班。

    4、严禁学校和教师为民办培训机构组织生源。公办中小学一律不得在校内张贴、发放有关民办培训机构补课招生广告、宣传资料等。教师不准替民办培训机构进行宣传或者动员、强制学生到民办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5、民办培训机构只能在登记注册办学地、按批准的项目办班,不准聘请没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

    三、 学校要加强师德师风教育,教师要立足岗位,教书育人。学校应支持和鼓励教师利用课余时间对学业困难学生进行义务辅导。严禁在职教师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等有偿培训,严禁在职教师对本校及现任教学阶段的学生进行家教、家养和有偿补课。

    四、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

    1、严格按收费文件收费,严禁超标准收费,严禁跨学期预收学费、择校费。

    2、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对于自愿部分的收费(如搭餐、托管等)必须充分尊重学生和家长的意愿,严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

    3、严禁在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之外编写、统一组织学生购买习题集、练习册、复习资料等。

    4、严禁以盈利为目的,推销相关资料、书籍和商品或者强制学生到指定商店购买。

    五、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1、 学校对上述行为管理不力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取消学校评优评先资格、是市级示范性学校的,取消其资格,是省级示范性学校的,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学校校长责任。

    2、在职教师违规的,不得参加当年职称评聘。情节严重、造成影响的,年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直至按有关规定予以缓聘、待聘、解聘。

    3、民办学校违规的,将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本规定自发文日起执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要立即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报市教育局纪委监察室。

 

 

 

长沙市教育局
二○○八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重申 招生 补课 收费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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