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核准)
许可对象:公民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主席令1995年3月18日第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主席令1993年10月31日第1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1995年12月12日第188号)
4、《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9月23日第10号)
5、教育部《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教育部2001年8月8日教人[2001]6号)
6、湖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试行)(湘教师字[2002]4号2002年3月20日)
7、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试行)(省教育厅2002年4月12日湘教师字[2002]9号)
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666号文件
许可时限:3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资料: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1、《资格认定申请表》;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3、体检合格证明;(县级以上指定医院)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5、学历证书原件和影印件;
6、户籍证明;
7、教育学、心理学结业证;(限非师类专业毕业人员)
(二)标准:
申请人资料齐全、真实、规范、合法、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教师工作处管理人员
电话:0731-4459370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l、按受理标准查验申请人的申请资料;
2、对申请人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转入初审程序;
3、对申请人资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说明原因,退回资料,需补充有关资料的当场开具《补充资料通知单》,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五)时限:
即时
二、审核
(一)初审
1、条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
2、标准:
(1)申请人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2)按岗位职责对申请人资料内容进行核准学历等有关证件真实性
3、本岗位责任人:教师工作处管理人员
电话:0731-4459370
4、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初查标准对申请人提交资料进行初查,对符合标准的交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
5、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
时限:即时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由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采用面试、笔试、试讲等方式进行。
(二)复核
(三)审定
(四)认定
经过上述初查和认定程序后,申请人的条件符合教师资格要求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受理30个工作日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通知申请人是否取得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取得教师资格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五)核准意见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四、颁证
(一)收费:
(1)按文件标准申请人或单位缴款
(2)开据交款凭据
(3)本岗位责任人:委托财务工作人员
电话:0731-4459370
(二)时限:即时
(三)公布:进入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
(四)标准:
(1)按国家教育部统一制证书
(2)按全国统一要求编号
(3)返回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给申请人进入人事档案
(4)留存核准资料、齐全规范
(5)责任人:教师工作处受理人
五、监督
(一)监督机构:局纪检监察室
(二)监督电话:电话:0731-2226014
(三)责任追究
1、受理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的,由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者行品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3、对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者,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倒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教师资格的认定范围和条件。对擅自扩大教师资格认定范围,放宽认定条件,随意更改或变动法定程序,滥发《教师资格证书》及其他弄虚作假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