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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网校审批

2008-07-0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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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网校审批

许可对象:开办教育网校的申请人

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

许可条件:具备《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开办教育网校的书面申请,包括教育网校的类别、网校设置地点、辅导站地点(如果设置)、预定开始服务日期和申办机构性质、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申办人是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中段教育活动资格的事业法人证明,或者是与该机构合作并由其提供质量保证的企、事业法人证明。

三、申办机构概况,包括设立网校的网络软件功能和硬件设备的基本情况。

四、由学校与企业合资开办教育网校的,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验资报告,还应提供申办机构的公司章程和合作办学协议书等文件。

五、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开办教育网校的办学条件,包括教学大纲、教学管理手段、师资力量、招生对象和资信担保证明等资料。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送达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 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委托窗口工作人员(电话号码:07314140667)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二、初审

(一) 岗位责任人:社会办学处工作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对办学现场进行实地考察。

2、提出审查意见,交处室负责人复核处理。

(三)时限:2个工作日内

三、评议

(一) 岗位责任人:社会办学处处室负责人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组织网校设立评议组专家审阅申办材料,考察办学现场。

2、召开评议组评审会议,综合专家意见,形成网校设立评议组集体评议意见,填写《网校设置评审意见书》。

(三) 时限:10个工作日内

四、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处室负责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处室负责人召集处室人员会议,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规范、真实、有效;初审结果是否符合法定规定进行复核,结合评议意见提出处室是否批准申请人申请的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2、主管局领导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3、处室负责人对准予许可的申请制作批准的文字决定(即批文),并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6个工作日

五、颁证

(一) 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委托窗口工作人员、社会办学处工作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窗口工作人员对准予许可申请的申请人发给批文;对不予许可申请的,发给不予许可理由的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社办处工作人员根据批文并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后,对该颁证的制作证书并颁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 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章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市教育局纪委监察电话:07312226014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信息中心    维护电话:0731-866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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