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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市科技发展战略、科技体制改革、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规草案;研究确定全市科技发展的布局和优先领域。
(二)编制全市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重大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参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综合性项目的论证与决策;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工程和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
(三)贯彻实施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全市科技创新能力;指导市属科研院所和区、县(市)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四)研究并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和办法,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拟订科技风险投资政策,推动风险投资体制形成;管理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经费”及其它科技专项经费的预、决算。
(五)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等各类科技计划;组织申报管理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六)管理和指导全市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发展规划,提出和贯彻实施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科技产业基地的产业规划;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市科技研究开发(工程)中心的建设;指导和推动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
(七)贯彻实施科技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八)研究提出全市的科技法规和科技政策;管理全市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科技统计、科技信息以及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
(九)拟订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和重大科普工作计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十)负责全市科技外事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规划与计划;负责组织科技外事与合作项目的审定工作;负责科学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促进高新技术出口及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
(十一)负责市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协调区县(市)、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派出机构的科技工作。组织全市科技进步考核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