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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长沙市科技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2007-08-29  来源:长沙市科技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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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科发〔200734

 

各区、县(市)科技局,有关市直部门科技处,有关园区产业发展局:

现将《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长沙市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跟踪问效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并获得市级科技发展专项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申请组织验收。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合同书》中的任务指标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市科技局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六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现场)验收、书面审核验收两种方式。

会议(现场)验收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有必要时需进行现场考察、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书面审核验收指由主持验收部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

第七条 重大项目、中试项目、重点项目应当采用会议(现场)验收形式进行验收,一般项目的验收采取书面审核验收方式。

 

第三章 项目验收的组织

第八条 市科技局委托长沙生产力促进中心组织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考核工作。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归口指导。

1、重大项目、中试项目、重点项目的验收由长沙生产力促进中心组织。验收采取书面材料与实地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一般项目的验收分三种形式进行:一是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二是由区、县(市)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科技处,园区产业局组织验收。三是由长沙市科技局委托长沙生产力促进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和计划项目管理处室参加,以书面形式分批次集中验收。

第九条  除一般计划项目外,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5人的相关领域的专家(技术、经济领域)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其中技术领域的专家不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相关领域专家在专家人才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主持验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组织验收部门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完成人员和协作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

第四章 项目验收的申请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计划立项文件及计划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

项目实施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应包括如下内容:所获成果、专利及有关产品(或样机)数据、经费使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4、项目经费决算表;

5进一步组织研究或产业化的内容和建议。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申请报市科技局计划项目管理处室,由计划项目管理处室依据项目合同书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交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处复核,进行登记编号,批准组织验收。

第五章 项目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

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验收为合格。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为不合格:

1、完成合同任务不到70%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配套经费不落实的;

4、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实用价值的;

5、验收专家组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下的。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理。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

 
 


 

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请结题处理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十三条第2345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处室同意后,报发展计划处认可和备案。结余的财政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十七条 通过项目验收的,由市科技局出具项目验收证书。结题的项目由市科技局出具项目结题意见。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二年内不得再承担市级科技计划。对完成情况优良而又需要继续研究或产业化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通过有关立项程序后可以获得滚动立项1—2次支持。

项目验收后形成的全套材料分别报送计划项目管理处室和发展计划处存档。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信用制度。市科技局将项目验收情况汇入市科技项目库,每年分两次在长沙科技网上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计划项目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以后五年内市级科技计划将不予立项。同时,也不推荐申报上级各项科技计划。

第二十条 对提供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配套经费不落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提供配套经费的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科技部和省科技厅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材料一式两份交市科技局备案。

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立项并获得地方财政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791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doc
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doc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信息中心    维护电话:0731-866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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