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审查
许可对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许可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251号第5、6、8、9条
许可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章程
2、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有3名以上的科技人员(大专以上学历),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
4、所拥有科技成果的证明(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新药和新品种证书、软件登记证等)
5、有必要的场所,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6、最低开办资金:个体单位为1万人民币、合伙单位为3万人民币、法人单位为5万人民币
许可时限:19个工作日内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不限
申请材料:
1、长沙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审批登记表,一式3份。该表格可在长沙市科技网 (www.cssti.cn)下载。
2、章程草案1份(包括总则、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附则等八项内容)。
3、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内容包括使用时限、地点、面积等内容,其中企业出具的证明书,须由法人签字并盖章;个人出具的证明书,须提供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字。
4、凡涉及到企业或企业参与申请的,须出具工商局物价信息中心提供的该企业“核准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
5、主要从业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复印件1套,原件备查。包括学历证明、职称、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6、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 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2819018)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 岗位责任人:成果市场处负责人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研发现场进行现场考察,核实科研设备和研发人员。
3、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
(三) 时限:8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设立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准予设立的决定。
(四)时限:5个工作日
四、制作许可文书
(一)岗位责任人:成果市场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主管局领导的决定核发《科技类民非设立许可证》或制作《长沙市科技局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将许可文书交市政务中心窗口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五、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前来窗口办理有关手续
2、科技类民非设立申请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科技类民非设立许可证》,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科技类民非设立申请未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长沙市科技局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制作《长沙市科技局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由申请人在领取许可文书时签字。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科技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668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