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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金拟实现省内流动

2007-12-2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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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用人单位不缴费处罚加重———
  酝酿12年后,事关每位公民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终于揭去面纱,于昨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草案规定我国建立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制度,企事业单位须为全日制员工缴纳如上5类险种。对于拒缴、欠缴保费单位,将被处最高5倍于欠缴额的罚款。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保基金收益也拟定期向社会公布。
  草案规定我国社保制度的总方针为“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同时社保水平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往对社保缴纳情况仅依靠法规或规章、规定来规范,草案首次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明确了社保缴纳的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都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保待遇。此外草案强化了法律责任,大大提高了拒缴、欠缴社保费行为的罚额。
  草案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此外个人跨地区流动或者发生职业转换需要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保险学会理事孙洁认为,这些授权性规定可谓社保法草案的遗憾,农民工的社保和社保账户流转接续问题都是当前社保事业的关键性问题,但由于现实情况限制,草案只做了授权性规定。
  险种缴费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费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为其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为其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
  关键词·缴纳
  身份证号将成个人社保号
  草案对不同险种的缴费范围分别予以规定,其中企事业单位需要为全日制员工缴纳医疗、养老、工伤、失业和生育5类险种。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草案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以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
  关键词·管理
  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
  草案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决定。
  解读:养老保险账户可在省内流动,全国范围内流动尚无法实现。
  社保基金统筹级别事关社保账户流动问题,这是关键性问题。孙洁认为,目前社保账户无法实现转移接续,主要原因在于各地社保政策不统一,缴费基数也有差异。如果将来能够实现社保基金国家统筹,那社保账户流动就不是问题了。但由于社保缴费基数是根据所在地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的,各地平均工资不统一,所以缴费基数各异,这样难以实现社保账户全国流动。
  关键词·处罚
  逾期不缴可从其银行账户划扣
  草案强化了对社保费缴纳的执行和不缴费处罚的规定。
  单位如果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应缴额。单位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未补足应缴额的,社保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在其账户中划扣社保费。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缴保费额的,社保征收机构可要求该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纳协议。
  如单位未足额缴纳又不提供担保,社保征收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保费额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保费。
  草案还规定,单位不办理社保登记并逾期不改正的,由社保行政部门对单位处以应缴保费额1倍至3倍的罚款,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被罚500元至3000元。
  解读:强化了社保制度钢性原则,拒缴欠缴社保费将减少。
  孙洁认为,草案明确了不缴保费的法律责任,解决了社保政策行政强制性的问题,拒缴、欠缴社保费的情况将减少。
  关键词·监督
  可成立监委会“盯”社保金
  草案规定,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可以成立由参保单位代表、个人代表、工会代表、相关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社会监督,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此外草案法律责任一章还规定,挪用社保基金,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待遇
  非个人意愿失业才可以领失业金
  草案分别规定了参保人员享受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个人在未达到国家规定基本养老金最低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且达到规定年限的,如果非因个人原因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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