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对象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并经过职业培训的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人员。 第三条 符合享受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每人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和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再就业培训按培训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享受不同标准的补贴(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第四条 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 根据《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办班审批管理办法》(附件2),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合理布局、择优选点”的原则,从全市现有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中评估确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定点技能鉴定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附件3),从本地区现有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中择优确定,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定点培训机构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培训职业(工种)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328号)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 第六条 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对象和技能鉴定补贴对象自主选择全市定点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经培训、鉴定合格,并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到户口所在地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服务窗口报销规定标准的就业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报销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应填写《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3),并提供下列有效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村委会外出务工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实现就业再就业的有效证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在社区实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提供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劳动协议;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4、职业培训机构核发的《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报销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填写《长沙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下列有效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村委会外出务工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固定专人在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报销业务,并将集中统一报账时间向社会公布。 就业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报销业务经办人员核报补贴时,应认真审查补贴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真实、有效,经核对无误后,当即付给补贴对象规定标准的就业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在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的培训鉴定栏目上签注“已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已享受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加盖公章。第七条 对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对象中生活确有困难、无力垫付可报销部分的,由本市定点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施帮扶。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先减免补贴对象规定标准的就业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费,再根据补贴对象户口所在地分类归集后,到补贴对象户口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报销就业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鉴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承担帮扶任务的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帮扶对象实施就业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实行申报制。开班前,需填报《长沙市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办班审批报告表》(附件9)及《长沙市定点技能鉴定机构申请技能鉴定审批报告表》(附件10),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培训、技能鉴定。承担帮扶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请就业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补贴对象户口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长沙市定点培训机构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长沙市定点技能鉴定机构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 (二)《长沙市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办班审批报告表》、《长沙市定点技能鉴定机构申请技能鉴定审批报告表》; (三)定点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四)参加就业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本人签字的就业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名册。 (五)参加就业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村委会外出务工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经帮扶机构核对并盖印章的参加就业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获得的《培训结业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相关单位的就业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转来的就业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后返还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经费划入就业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八条 就业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区县(市)财政各级负担。市本级和区、县(市)两级财政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补贴对象在全市的分布情况下达给区、县(市)的培训任务所需补贴资金,于当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分两次预拔到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设的补贴资金专用帐户。每半年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结算一次。 审核结算时,对个人报销就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经办机构应填写《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6),并每月汇总《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个人报销补贴人员名册》(附件7)、《长沙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鉴定个人报销补贴人员名册》(附件8)及每个补贴对象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就业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销和拨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克扣、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定点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所要如实提供材料。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拒绝为帮扶对象提供就业再就业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的定点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追回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培训、鉴定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及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逐人建立健全补贴对象报销补贴经费的电子档案;以定点培训机构和定点鉴定机构为单位建立健全有纸档案,以备检查和审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就业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台帐和统计报表,统计报表(附件15)按季、半年、年汇总后,报送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觉接受本级财政、审计行政部门和上级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暂定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 附件: 1、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 2、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标准和办班审批管理办法 3、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定点技能鉴定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 4、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 5、长沙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申请表 6、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单位审批报告表 7、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个人报销补贴人员名册 8、长沙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鉴定个人报销补贴人员名册 9、长沙市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办班审批报告表 10、长沙市定点技能鉴定机构申请技能鉴定审批报告表 11、长沙市定点培训机构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12、长沙市定点技能鉴定机构就业再就业职业鉴定补贴申请表 13、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人员名册。 14、长沙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 15、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统计报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