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确保其及时获得社会保险补贴,现将《长沙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长沙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劳动保障部等18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长政办发[2006]12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各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下同。以下简称企业)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含就业困难对象)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单位),公益性岗位安置持证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持证人员灵活就业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企业(单位)或个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核确认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个人的资格及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期限、标准和金额,并核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第二章 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在本市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新招用持证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2、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在本市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3、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在本市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单位安置持证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4、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持证人员,未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按规定进行了灵活就业申报,且以个人身份按时足额在本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对象。 第三章 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期限 (一)企业新招用持证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安置持证人员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持证人员灵活就业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一般不超过三年。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劳动合同期限超过3年的,可相应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且未到期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仍应由个人负担,并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及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企业和公益性岗位安排持证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其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安置的持证人员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之和。 灵活就业持证人员以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用人单位费率的70%(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按60%)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就业困难对象按以上缴费额的2/3补贴,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以上缴费额的1/3补贴。 第四章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 第七条 企业(单位)在与新招用的持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应及时到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手续。 第八条 企业(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填写《长沙市企业(单位)吸纳持证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附件1)、《长沙市企业(单位)吸纳持证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2)、《长沙市企业(单位)吸纳持证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3)、《长沙市企业(单位)吸纳持证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4)及《长沙市企业(单位)吸纳持证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附件5),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4、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上年末职工花名册,现有职工花名册;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持证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 7、与新招收的持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其工资的凭证; 8、加盖印章的新招收持证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企业出现下列情况引起招用的持证人员数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办理异动手续: 1、企业与招用的持证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 2、企业新增招用持证人员; 3、其他原因引起招用的持证人员数增加或减少的。 第十条 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持证人员,有单位依托的,由单位比照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没有单位依托的,由当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为持证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缴费申报,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当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代收代缴,并由当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比照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手续。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采取本人申请、逐级审核、先缴后补的办法,按照社区申报、街道初审、市及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分级审核,市及区、县(市)财政部门逐级核拨的程序进行。 首次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再就业优惠证》、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长沙市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6);已经认定的补贴对象,在正常情况下,提供与申请期相对应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由社区代为申请。 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核实灵活就业情况后交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初审,初审合格的,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报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合格的,其社会保险缴费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由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报审材料包括:《长沙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长沙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附件7)、《长沙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附件8),加盖社区印章的申请人身份证、《再就业优惠证》、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4050”人员以外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还需提供《长沙市再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表》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已经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停止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被用人单位正式招用,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 2、不按规定时间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已满三年; 4、已经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 5、因故死亡的; 6、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灵活就业人员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填写《长沙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停拨审批表》(附件9),由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按缴费级次报送市或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并通知本人。 第五章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对纳入补贴范围对象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每季终了后1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企业的资格及其吸纳的持证人员数量、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认定。 财政部门在收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在30日内将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定的补贴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五条 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以及对申请补贴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或单位,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提前与招用的社会保险享受对象解除劳动关系的,要追回用人单位因招用该对象而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缴费级次进行补贴,每季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通过银行将补贴发给个人。 灵活就业人员出现第十二条停止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形,应在15日内向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报告。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开设服务窗口、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用人单位、持证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手续和政策咨询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包括各有关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简化工作程序,方便参保企业和个人。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统计工作,并将本行政区域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长沙市持证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情况统计表》(附件10)逐级汇总上报,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上报至市劳动保障局。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发现不符合补贴条件非法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分别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申请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建立管理台帐,对享受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应建立专门档案,并按季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登记。 企业(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由给予补助的劳动部门在其持证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08年12月31日前申报并经审核合格者最长可享受3年社会保险补贴。
附件: 1、长沙市企业(单位)吸纳持证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长沙市企业(单位)吸纳持证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3、长沙市企业(单位)吸纳持证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 4、长沙市企业(单位)吸纳持证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5、长沙市企业(单位)吸纳持证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 6、长沙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7、长沙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 8、长沙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 9、长沙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停拨审批表 10、长沙市持证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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