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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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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 许可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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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 |
| 许可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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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主席令第28号)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三十八条的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指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 许可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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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
| 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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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1、企业填报《企业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2、企业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岗位说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审查情况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
| 许可费用: |
不收费 |
| 许可期限: |
15个工作日 |
| 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
| 监督检查: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44250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