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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2007-10-17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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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许可对象:  
已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申请领取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1994年2月22日劳部发[1994]98号)第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政府指导下的管理体制,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若干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技术等级考核)纳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证书的名称、种类按现行规定执行)。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组织实施。

  3、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1993年7月9日 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七条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一)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劳动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对技师资格考评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4、《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发布) 第十七条 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劳动者达到相应职业技能水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劳动者,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技师或者高级技师的评审。
许可条件:  
1、专业工龄达到申报职业等级要求,经资格审查合格;

2、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均达到相应国家职业等级标准成绩合格。
申请材料:  
1、《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通知单》;

2、《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报告》(如未安排督导人员,需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供证明);

3、《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情况报告》;

4、《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核准表》;

5、《湖南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名册》并附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软盘;

6、核发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还需提交鉴定方案。
许可费用: 按照湘价费字[2001]第32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许可期限: 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4425078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信息中心    维护电话:0731-866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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