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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须知

2007-10-1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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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项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由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交给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企业)复印件

三、提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检验设备、检验人员、保管人员、资信等证明材料。

四、件:

法人和他经济组织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0万元以上的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

(二)有或能租借储存150吨以上粮食,并且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三)有与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器具;

(四)有或聘用与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专业人员;

个人申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万元以上的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

(二)拥或能租借储存15吨以上粮食,并且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无需粮食储存者除外);

(三)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器具;

(四)具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五、请申办条件进行准备,预约实地察看日期。

六、经地察看符合条件的,予以办证,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者至本窗口领取证照。

七、联人:黄桂林 联系电话:2226547 ;13873189237

    张海春:13808458790       本窗口电话:4140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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