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粮监函字[2008]23号
市直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定期进行审核”的要求,现就长沙市城区2007年度《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二、审核内容
1、被许可人的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依然具备收购资格的条件。
2、粮食收购者是否执行粮食收购政策,是否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是否及时支付售粮款、代缴税费或其他款项;有无掺杂使假、短斤少两等损害国家和农民利益等不良记录。
3、粮食收购者是否建立粮食统计台帐、是否建立粮食质量档案、是否按时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等统计数据。
4、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情况。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
(一)填报资料时间:2008年3月1日至15日。
1、领取、填写审核登记表。
2、报送审核登记表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①收购许可证正、副本
②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③仓储设施证明材料1份
④2007年度统计报表1份
复印件及报表均加盖企业印章。
(二)受理与审核:受理与审核人为长沙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地址为五一大道492号粮贸大厦六楼615室,电话:2226547),时间为2008年3月16日至26日。
1、受理:3月18日前由各单位向受理人提交申请材料。
2、审核:3月19日至21日由受理人审核材料、现场核查仓容、检查统计台帐、粮食质量档案等情况。
3、审批:3月22日至25日由受理人将申请材料及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领导审批。
四、告知
1、2008年3月26日将审批结果告知各单位。
2、2008年3月28日前将审核情况通报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在市局政务网站进行公告。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