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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粮食局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

2008-07-2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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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粮监函字[2008]37

各县(市)粮食局、市粮食监察执法队:

   根据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湘粮办法[2008]11号)精神,为做好《条例》四周年宣传工作,进一步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现将我市开展《条例》四周年宣传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和宣传重点

(一)宣传主题。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的社会氛围要求,紧紧围绕今年全国粮食局长会议部署的首要工作任务,以维护市场秩序,服务宏观调控为主题,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增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意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宣传重点。《条例》四周年宣传活动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1、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包括粮食行业管理、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等职能。

2、粮食市场经营规则,包括粮食收购、运输、储存、加工、销售等经营行为的相关规定。

3、粮食宏观调控的相关内容,包括粮食宏观调控的内容、手段、机制、执行主体,以及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义务等。

二、活动安排及形式

《条例》四周年宣传活动集中在2008526日至61日之间进行,主要形式如下:

(一)张贴《条例》四周年宣传画。国家粮食局将以维护市场秩序,服务宏观调控为主题,设计并印制《条例》四周年宣传画,我局收到后将分发到各地张贴。

(二)开设《条例》四周年宣传活动网上专栏和编辑宣传简报。在市粮食局政务网站开设《条例》四周年宣传专栏及《长沙粮食工作》进行专题报道。介绍各县(市)及市执法监察队的宣传活动安排,采取的宣传形式,以及取得的宣传成效。

(三)举办《条例》四周年座谈会。我局将择期举办《条例》四周年座谈会和监督检查与统计工作例会,研究讨论《条例》颁布四年来的贯彻落实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等问题。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条例》四周年宣传画的分发和张贴工作。国家粮食局宣传画发送至各单位后,请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好辖区内宣传画的分发和张贴工作。

(二)做好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请各县(市)粮食局、市执法监察队按照本通知要求,将各地《条例》宣传活动进展情况及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市局监督检查处。以便市局及时上报省局并在市局政务网专栏和《长沙粮食工作》报道。各县(市)局、市执法队四周年宣传活动总结请于2008531日前上报。以上活动总结和相关材料请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分别报送。

(三)结合单位实际,自行开展宣传活动。近几年来,各地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开展了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取得了显著的宣传效果,今年,各地仍要围绕宣传主题,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开展《条例》有关宣传活动,确保取得积极效果。

    联系方式: 0731—2226547(电话)

               csls_jdjc@yahoo.cn(电子邮件)

                                                            二○○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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