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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许可证》持证须知

2007-10-16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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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经营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已经登记注册的,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注明粮食收购。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营业性粮食收购活动。
    二、《粮食收购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跨行政区域从事粮食收购的,应当持有效《粮食收购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到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三、《粮食收购许可证》应当放置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上门收购时,应随身携带《粮食收购许可证》副本及有关的资质证明备查。
    四、《粮食收购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由发证机关收回,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五、《粮食收购许可证》原则上只发正副本各一本。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如委托他人收粮,需要增加副本份数,可采取《粮食收购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并注明有效期的办法处理,复印件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受委托人收购粮食时,必须同时持委托协议、加盖发证机关印章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六、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到期应到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根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20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销粮食收购资格:
    1、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满一年仍未到工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2、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3、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4、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5 粮食收购者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6、不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和紧急状态下的应急预案。
    7、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
办理延期手续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粮食收购、销售报表;
    七、权利、义务和职责:
    1、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a) 收购生产者出售的粮食;
    b) 参与粮食市场公平竞争;
    c) 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d) 拒绝代收各种税、费;
    2、义务:
    a)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照章纳税。
    b) 按政府的粮食收购政策和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c) 讲究商业道德,自觉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依质论价,不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不采取欺诈、串谋等违法行为或非法手段操纵粮食价格;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d) 服从国家应急预案,按照政府规定,维持最高库存量和最低库存量。向收购地的县级和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送粮食收购、销售报表。
    e) 建立粮食收购台帐,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
    3、职责:
    a) 向售粮者明示或在收粮场所公布收购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价格。。
    b) 保证粮食质量、卫生和安全。
    c) 及时向售粮者本人支付粮款,不得拖欠,不接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委托,代扣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办证和办理延期手续不收费。


                                        200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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