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许可对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申请人
许可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5月第407号令)第8条、第9条、第10条
许可条件:(一)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20万元以上的经营资金的筹措能力;
2、拥有或能租借储存150吨以上粮食,并且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3、具有与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器具;
4、具有或聘用与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专业人员。
(二)个人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2万元以上的经营资金。
2、拥有或能租借储存15吨以上粮食,并且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无需储存粮食者除外)。
3、有基本的粮食质量检验器具。
4、具备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数量:不限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粮食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2819018)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申请受理人员、处室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及检验设备进行检查。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在受理回执中说明理由,退回《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三)时限:7个工作日
四、发证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粮食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和粮食统计报表及台帐,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粮食局监察室电话:0731—4429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