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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林木、林地协调、处理林权的政策介绍、问答

2007-10-1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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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权争议,也称林权纠纷,主要依靠争议双方本着有利于保护森林和发展林业,有利于安定团结,发扬风格,克服本位主义,互谅互让,主动协商,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实事求是地解决。争议双方协调解决不了的、由当事人共同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处。如在乡填内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由所在地乡人民政府调处。在区市境内单位之间或乡际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区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处。区市际的争议,由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在纠纷解决之前,双方必须维持现状,任何一方都不准进入有争议地区砍伐林木或从事其它活动。

  1. 处理林权争议的原则是什么?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林权争议处理的原则。即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

  2.林权争议机构制作的林权争议处理意见书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处理意见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事由、各方的主张及出具的证据;
  (三)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四)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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