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许可对象: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20条、第26条
许可条件:一、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3、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
4、具有种子生产必须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5、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保管技术人员;
6、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储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
二、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
4、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加工、储藏、保管技术人员
5、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储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填写有林木种子生产或经营者基本情况、生产或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种子用地或种子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林木种子检验、储藏、保管、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包装、储存设施和种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许可费用:按照《种子法》第五十八条和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局湘价费〔2003〕59号文件的规定收取费用。
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送达期限:10个工作日
如果属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的,需要报省林业厅审批,许可期限为40天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414060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林木种苗管理站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进行现场勘测。现场勘测时间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并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予以配合,现场勘测时间为一天。现场勘测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主要对申请人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进行核实。
3、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和有关材料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人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同意申请人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书面说明理由,作出不同意申请人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决定;
3、按权限需要报省林业厅审批的,签署意见,上报省林业厅审批。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制作许可文书
(一)岗位责任人:林木种苗管理站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局主管领导的决定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制作《长沙市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许可文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前来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2、申请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申请未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长沙市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
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制作《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由申请人在领取许可文书时签字。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林业局监察室电话:0731-8137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