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木材采伐证核发
许可对象:林木采伐申请单位或个人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32条;
2、《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第278号令颁布实施)第32条;
3、《湖南省林业条例》(2001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21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2、符合《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许可数量:有限制,具体数量见公开办事窗口和市林业局网站公示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具有法律效力的林权证书;
2、林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3、上年度伐区作业质量和采伐更新验收合格证明;
4、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5、林业调查设计单位提交的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
6、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的,要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国土部门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7、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树种的,要提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许可费用:按照《森林法》的规定缴纳育林基金和林业保护建设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送达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414060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资源林政法规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审查申请人是否有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
(2)审查申请采伐林木是否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
(3)审查申请采伐林木是否符合采伐条件;
(4)审查是否有伐后更新措施;
(5)会同林调队对采伐地点进行现场勘测和伐区调查设计。现场勘测时间根据工作情确定,并提前一天通知采伐申请人予以配合,现场勘测时间一般为一天,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一天。现场勘测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主要对申请人申请采伐林木的范围、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及林分状况进行调查测量,并提交调查结果。
2、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采伐林木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采伐林木的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准采伐林木的决定。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制作许可文书
(一)岗位责任人:资源林政法规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局主管领导的决定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制作《长沙
市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许可文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前来窗口办理有关手续;
2、申请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按标准收缴林业“一金一费”,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申请未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长沙市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制作《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由申请人在领取许可文书时签字。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林业局监察室电话:0731-8137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