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移植古树名木(城市除外)审批
许可对象:因科学研究、保护、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依据:《湖南省林业条例》(2001年1月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14条
许可条件:1、申请移植古树名木的程序合法;
2、古树名木的来源明确和合法;
3、申请古树名木的种类、数量、径阶、地点、范围、目的和用途明确;
4、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
许可数量:无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和申请表格;
2、具有县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科学研究、保护、展览等资格证明和相应特殊需要的证明文件等;
3、有相应的经营资格及技术等资质证明;
4、申请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市)、市(州)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许可费用:根据《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缴纳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基金。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送达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414060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森保站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移植古树名木进行现场勘测。现场勘测时间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并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予以配合,现场勘测时间为一天。现场勘测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主要对申请人申请移植古树名木现场进行核实。
3、将申报材料整理成册报局主管领导审批。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申报材料和森保站的意见作出是否同意移植古树名木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同意申请人移植古树名木的决定,并在《移植古树名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书面说明理由,作出不同意申请人移植古树名木的决定。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制作许可文书
(一)岗位责任人:森保站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局主管领导的决定核发《移植古树名木许可证》或制作《长沙市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许可文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五、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通知申请人前来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2、申请被许可的,按标准收缴移植古树名木资源补偿费,向申请人颁发《移植古树名木许可证》,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未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文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制作《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由申请人在领取许可文书时签字。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林业局监察室电话:0731-8137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