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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运输证核发

2008-07-04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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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木材运输证核发

许可对象:木竹(含木竹制品,下同)运输申请单位或个人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429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3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129国务院第278号令颁布实施)35条。

3、《湖南省林业条例》(200118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5条。

许可条件:1、申请人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木竹经营(加工)资格;

2、木竹来源必须合法;

3、按规定缴纳了林业规费。

许可数量: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的《木材运输证》有数量限制,《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上核定的商品木材采伐总量;凭其它依据转办的只需依据合法有效,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

2、检尺码单;

3、检疫证明;

4、林业规费缴纳证明;

5、木材来源合法证明,有下列之一即可:

(1)本年度采伐商品材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2)有效的《木材运输证》。作为转办依据的原《木材运输证》的到达地点必须为市区,并且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木竹直接运到外省,需要转办《出省木材运输证》的,依据为《省内木材运输证》,收货单位应是外省,且在运输有效期内。

②木竹原材运到本地加工后转运出去的,凭原《木材运输证》在一年内办理,原《木材运输证》超过一年的,要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其产品折算原材比例按《长沙市木、竹制品耗材定额》执行。

③木竹原材运到本地贮存后转运原材出去的,凭原《木材运输证》在一年内办理,原《木材运输证》超过一年的,要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

④木竹制品运到本地贮存或加工后转运出去的,凭原《木材运输证》在一年内办理,原《木材运输证》超过一年的,要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

(3)其他合法证明。

①没收变价处理的木材,要有处罚决定书。

②农村村民在自留地、房前屋后采伐的零星树木,有当地基层林业站的证明。

③个人搬迁携带的家俱,要有单位证明、户口迁移证明或工作调动证明。

④基建单位剩余木材,要有原购材运输证和基建单位申请,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核实的证明。

⑤其他市林业局认可的依据。

以上材料都必须为原件,复印件无效。

许可费用:按照《森林法》第八条和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湖南省集体林育林基金、维简费、林业保护建设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育林基金和林业保护建设费。

许可期限:3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受理、审查、发证均委托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负责

一、受理

 ()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4140601)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作出处理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告知

()岗位责任人: 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合法、有效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颁发《木材运输证》将许可结果在政务公开窗口或市林业局网站公示,并由申请人在《木材运输证》上签字。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出具《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请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再行申请。

3、木竹运输申请被许可,但其前期手续未缴纳林业“一金一费”的,按标准收缴林业“一金一费”。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林业局监察室电话:0731-8137734
主办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长沙市信息中心    维护电话:0731-866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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