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许可对象: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1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第278号令颁布实施)第16条
许可条件:1、建设项目必须依法经有关政府或部门批准同意;
2、必须与林地所有者和林权所有者签订好补偿协议;
3、林地、林木权属必须清楚;
4、所征占用的林地不属禁止征占用地域;
5、项目要进行使用林地可行性论证;
6、林地被征占用后不致造成大的生态环境的破坏。
许可数量: 无限制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建设单位申请使用林地的报告;
2、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3、项目建设批准文件;
①大中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在10公顷以上不足20公顷的为中型建设项目,20公顷以上的为大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
②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③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供林权证;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
5、有林业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做出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国土测绘成果资料及用地调查蓝线图;
8、征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供法人代码证书,企业单位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如果要报国家林业局审核资料需四份。其中材料1、2、5要提交原件,其它材料可用复印件,但需带原件核对。
许可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文件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如果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需要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决定,许可期限为60个工作日
送达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414060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资源林政法规处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对征占用的林地进行现场勘测。现场勘测时间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并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予以配合,现场勘测时间一般为一天,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一天。现场勘测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主要对申请人申请征占用林地的地点、范围、地类、林种、树种、面积、蓄积进行调查测量,并提交《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3、按照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核算应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数额,并通知用地单位将森林植被恢复费汇至省林业厅财政专户上。
4、将征占用林地申报材料整理成册报局主管领导审核。
(三)时限:1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征占用林地申报材料和资源林政法规处的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报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同意上报的决定,并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上报意见;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书面说明理由,作出不予上报的决定。
(三)时限:7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告知申请人已将征占用林地申请报省林业厅决定;
2、申请被许可的,通知申请人前来窗口领取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送达省林业厅颁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省林业厅出具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据,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申请未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文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制作《长沙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执》,由申请人在领取许可文书时签字。
(三)时限: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林业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市林业局监察室电话:0731-8137734